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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二條之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時,如依相關法令支領月退休(職)金(俸)者(含優惠存款利息),原隸屬或運用之情報機關應即通知各退撫給與發放機關辦理親屬代領事宜。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
本辦法適用下列人員:
一、因執行任務致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之情報協助人員。
二、本法公布施行日起,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停止運用前執行任務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者。
三、本法施行前,情報協助人員於停止運用後,有因曾執行任務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且尚在進行中者。
本法公布施行日起,情報協助人員以外之人,已經情報機關核備有案,其因提供或傳遞資訊,致喪失人身自由者,準用本辦法給予適當補償或救助。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情形者,不適用本辦法。但有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