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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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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24 條
對於民、刑事上訴案件得設置審查庭(股),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對於民、刑事專業性案件,得成立專庭(股)辦理。
前二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交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
第 4 條
本院應於每年年終依法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法官事務分配。
二、法官分案符號。
三、法官代理次序。
四、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或設置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經法官會議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