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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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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 24 條
本府府務會議,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副秘書長代理,第三條所訂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出席。
前項府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第 3 條
本府依本府組織法之規定設第一局、第二局、第三局、機要室、侍衛室、公共事務室、人事處、會計處、政風處及法規委員會,分別掌理本府組織法及本規程有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