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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被告被訴妨害自由,原由被害人甲、乙夫婦二人共同出名具狀告訴,其後 甲雖具狀撤回告訴,然乙並未出名,則乙之告訴並不因甲之撤回而生影響 ,原審自應仍為實體上之審判,乃竟以其告訴已撤回為理由,諭知不受理 ,顯難謂無違誤。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所謂撤回告訴,係指合法之撤回而言,若 無權撤回或其撤回非出於自由之意思者,均不能發生撤回之效力。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告訴人合法撤回其告訴後,固不得再行告訴,但有告訴權人為數人時,本 得分別行使,其告訴權除撤回告訴人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 之限制外,於其他有告訴權人之告訴,不生何種影響。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將其告訴撤回者,法院始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若非告訴乃論之罪,雖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法院並不 受其拘束,仍應逕行審判。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告訴人撤回告訴,祇能於告訴乃論之罪消滅其起訴權,而於非親告罪,則 不生影響。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告訴人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隨時撤回告訴 ,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然在第一審宣告辯 論終結後,所謂審理業已成熟,適於判決,自不在更許撤回告訴之 列。 (二) 誣告後自白虛偽,係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審判 官固應酌量減輕或免除其刑,但究應減輕抑應免除其刑,原屬審判 上之職權,自非上訴人所得據為上訴之理由。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人雖有撤回告訴之權,但未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則其在第二審更審中所為撤回告訴之聲請,顯難 認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