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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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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第 237-29 條
都市計畫經判決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確定者,判決正本應送達原發布機關,由原發布機關依都市計畫發布方式公告判決主文。
因前項判決致刑事確定裁判違背法令者,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非常上訴。
前項以外之確定裁判,其效力不受影響。但該裁判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自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或失效之判決確定之日起,於無效或失效之範圍內不得強制執行。
適用第一項受無效或失效宣告之都市計畫作成之行政處分確定者,其效力與後續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依前條第三項宣告都市計畫違法確定者,相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為必要之處置。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9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解釋文:
本件聲請人於本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公布之日起 30 日內所提再審 之訴,視為已於法定得提起訴願之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本院 釋字第 742 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