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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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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第 237-25 條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應依職權通知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及發布機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並得通知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之行政機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之行政機關亦得聲請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9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解釋文:
本件聲請人於本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公布之日起 30 日內所提再審 之訴,視為已於法定得提起訴願之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本院 釋字第 742 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