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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前條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