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於請求釋疑程序準用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審判長於審前說明宜致力於建構可無所顧忌充分表示意見或提問之討論氣氛。
審前說明程序依審判長之指揮進行之。
審前說明,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應參與。
陪席法官得依審判長之指揮,解說審前說明之事項。
為審前說明時,宜以明確而易於理解之解說與清楚易懂之表達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其內容。
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得適時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確認對審前說明內容有無不理解之處;如有必要,並重新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