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依前條規定選任之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應擔負維持製造設備之安全、監視製造方法與其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下列技術事項,並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一、維持製造設備符合法令規定基準。
二、維持作業方法符合法令規定基準。
三、監督實施檢點。
四、實施巡視與自動檢查。
五、對與高壓氣體之製造有關之安全作業標準、設備管理、承攬管理及防止災害之發生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之必要措施,提供建議。
六、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立即採取必要措施。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
第二百十九條之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事業單位,應於製造開始之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輔助製造安全負責人從事製造安全技術管理業務。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