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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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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33 條
高層建築物在二層以上,十六層或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窗戶或開口應符合本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08 條
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二公尺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圓孔,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八十公分以下,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