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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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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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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1.
裁判字號:
73 年台上字第 52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 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706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5 卷 2 期 872 頁
2.
裁判字號:
72 年台上字第 6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2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 ,被害人雖係未成年人,祇須有意思能力,即得告訴;而與同法第二百三 十三條所規定之法定代理人之獨立告訴權,暨民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 條所規定私法行為之法定代理,互不相涉。原判決認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撤回告訴,與被害人之告訴,乃屬二事,並不影響被害人之告訴。核無判 決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
3.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68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被害人之告訴權與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之告訴權,各自獨立而存在。被害人 提出告訴後,其法定代理人仍得獨立告訴,是以告訴乃論之罪,法定代理 人撤回其獨立之告訴,於被害人已先提出之告訴,毫無影響,法院不得因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撤回其獨立告訴,而就被害人之告訴,併為不受理之 判決。
4.
裁判字號:
廢
25 年上字第 1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告訴人與其妻暨養女,雖久未同居,而對於養女之收養關係,仍屬存在, 其未成年之養女被人加害,自不得謂該告訴人無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