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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言詞辯論終結者,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