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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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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232 條
第二百十九條之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事業單位,應於製造開始之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輔助製造安全負責人從事製造安全技術管理業務。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
第 219 條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於製造開始之日就製造事業單位實際負責人指派為高壓氣體製造安全負責人(以下簡稱製造安全負責人。),綜理高壓氣體之製造安全業務,並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但適於下列之一之冷凍高壓氣體製造事業單位,不在此限。
一、製造設備係使用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以外之氣體為冷媒氣體,限於單元型,且置有自動控制裝置者。
二、製造氟氯冷一百十四之製造設備。
三、試驗研究用製造設備,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