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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所謂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係指直系以外而與己身出於同 源之血親,其親等在三親等內者而言,若血親之配偶為姻親之一種,其與 本身既非具有血統關係,即不容以其為血親之配偶而認為血親,被告甲與 乙婦之夫丙為共祖之嫡堂兄弟,依民法第九百六十八條後段規定,已屬四 親等之旁系血親,如乙婦並非與甲另有血統關係,則僅屬甲之血親之配偶 ,依同法第九百七十條第一款,即為四親等之姻親,其相和姦,自不能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論罪。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以相和姦之人屬於四親等內之宗親為 限,隨母改嫁之子,其繼父並非直系尊親屬,對於繼父一方之親屬 ,不生宗親關係,如有和姦行為,自不構成前項法條之罪。 (二) 隨母改嫁之子,其繼父並非直系尊親屬,對於繼父一方之親屬,不 生宗親關係。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之宗親相和姦罪,係指婚姻以外和姦之情形而 言,若雙方已正式結婚,即與該條之規定不合。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童養媳必與其子成婚後,方得謂為親屬,若在童養期間與其子既未發生夫 婦關係,即非親屬,某甲與其童養媳相姦自不得認為宗親相和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