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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230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1.
裁判字號:
廢
21 年上字第 19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當然負遲延責任,其因不可歸 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雖不負遲延責任,但不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事由,應由債務人負舉證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