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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國際網路業務申請人應取得國際海纜連外全電路頻寬至少應為每秒五十億位元,且完成建設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一項所定國際連外設施,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國際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各項服務資費方案。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
前項所定審驗,其審驗項目及合格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資費方案,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 EN
申請經營國際網路業務者,應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國際通信交換設施,及登陸我國之國際海纜電路(含國際海纜登陸站)或固定地球電臺。
前項海纜登陸路線之劃定許可,應依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鋪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國際網路業務者設置之內陸介接站,除設置於國際海纜登陸站同一處所者外,對應每一國際海纜登陸站以設置一站為限。
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連接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之內陸傳輸鏈路,得自行建設或向綜合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租用。
第一項建設涉及固定地球電臺部分,應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國際網路業務申請人應於其事業計畫書內載明其網路建設規模,及其國際連外海纜頻寬至少應為每秒五十億位元。
前項有關海纜頻寬取得方式包括申請人投資海纜建設或購買其長期使用權二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