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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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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3-1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設完竣,除依本規則規定外,應依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竣工試驗及定期檢驗。
現場竣工試驗及定期檢驗之耐壓試驗得採用直流或交流(商用頻率、極低頻或阻尼交流電壓)測試。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
第 15 條
高壓以上用戶用電設備竣工試驗及定期檢驗試驗基準依國家標準(CNS )或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標準等有關竣工試驗及維護試驗標準辦理;必要時,得參照設備之原製造廠家技術資料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用電設備檢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