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內容及申報方式,準用第五條、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租賃住宅轉租案件之申報登錄、查核及裁處作業方式、提供查詢資訊類別、內容、方式及收費費額,準用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前二條之規定。
包租業未依限申報登錄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成交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者,應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包租業申報登錄租賃住宅轉租案件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應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接獲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第一項申報登錄資訊,包租業或次承租人規避、妨礙或拒絕者,應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
不動產租賃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交易標的:建物門牌、不動產標示、承租人、租賃筆棟數等資訊。
二、租金資訊:不動產租金總額、車位個數、車位租金總額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訊項目。
三、標的資訊:租賃訂約日期、租賃期間、土地面積、建物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租賃用途、出租型態、總樓層數、租賃層次、建物現況格局、建物型態、附屬設備、有無管理組織、有無管理員、有無電梯、租賃住宅服務、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等資訊。
經紀業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
前項經紀業屆期未申報登錄,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實際資訊之申報登錄、預售屋資訊、買賣定型化契約、委託代銷契約之備查及查核、裁處等作業,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不動產租賃案件實際資訊,經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租金及特殊交易之資訊並整理後,提供查詢之資訊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交易標的:土地地號、建物門牌、租賃筆棟數等資訊。
二、租金資訊:不動產租金總額、車位個數、車位租金總額等資訊。
三、標的資訊:租賃訂約日期、租賃期間、土地面積、建物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出租型態、建築完成年月、主要建材、主要用途、總樓層數、租賃層次、建物現況格局、建物型態、附屬設備、有無管理組織、有無管理員、有無電梯、租賃住宅服務、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等資訊。
前四條經整理之資訊,提供查詢或利用之方式如下:
一、網路查詢。
二、以重製或複製方式提供。
前項第一款網路查詢,免收查詢費用。
申請重製或複製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實際資訊及預售屋銷售備查資訊,依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但經授權於網路下載之資訊,免收費用。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前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包租業或次承租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一項資訊類別、內容、提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包租業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包租業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包租業或次承租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