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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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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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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證明文件,指身分證明及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前項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辦調查機關名稱。
二、調查人員姓名。
三、執行調查名稱。
四、調查實施期間。
五、查證方式。
統計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14 條
執行統計調查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證明文件,並主動告知受查者查證方式及給予查證機會。
前項人員,不得假借執行職務之名取得未經授權蒐集之資料。
辦理基本國勢調查及指定統計調查之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