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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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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N
第 23 條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許可者,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其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第 54 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