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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出版法
第 23 條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合於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者。
二 對教育文化有重大貢獻者。
三 宣揚國策有重大貢獻者。
四 在邊疆海外或貧瘠地區,發行出版品,對當地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五 印行重要學術專門著作,或邊疆海外及職業學校教科書者。
前項獎勵或補助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