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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EN
宣告安全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產品安全資訊登錄:
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安全標準。
二、通知限期提供檢驗報告、符合性佐證文件或樣品,屆期無正當理由仍未提供。
三、因瑕疵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
四、產品未符合標示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五、未依第十一條規定期限保存產品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
六、未依第十五條規定重新登錄。
七、產品之型式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八、產品之品名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其資料內容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九、未依第二十條規定維持產品實體與登錄事項相同,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十、申報項目經公告廢止應實施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作業。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 EN
申報者應保存所登錄之產品符合性聲明書及相關技術文件,至該產品停產後至少十年。
經完成登錄之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報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重新申報登錄:
一、安全標準有修正,致原登錄事項不符規定。
二、登錄之產品設計有變更,致原申報資訊內容須更新。
產品登錄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申報者得依第五條規定將資料傳輸至資訊網站,以申請登錄效期之展延。但第五條第三款所定測試證明文件,得以能佐證具有三十日以上效期之文件替代之。
產品登錄效期屆滿,而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報登錄。
同一申報者就同一型式產品,不得重複申報。但依前條規定重新申報登錄者,不在此限。
申報登錄產品之型式,申報者應依製造者之產品型號定之。但產品無型號資料者,得以規格、文字或編碼組合為之。
前項型號、規格、文字或編碼,應具有顯著識別性,並由申報者於申報資訊登錄時定之。
宣告安全產品之品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使用他人之產品商標或廠商名稱。但經授權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與其他廠商之宣告安全產品品名相同,或涉有仿冒、暗示或影射情事。
三、不得有虛偽、誇大或使人對宣告安全產品之安全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混淆。
四、不得夾雜外文或數字。但具直接意義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有其他不適合為宣告安全產品名稱之情形。
宣告安全產品品名相同或近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商標、廠商名稱或其他可資辨別名稱之順位認定之。
已登錄之宣告安全產品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審查核定之。
依第五條規定傳送至資訊網站之資料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與其他廠商之產品資料專門技術、專利內容相同。但已公眾周知或取得授權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涉及仿冒、暗示或影射情事。
三、不得有虛偽、誇大或使人對宣告安全產品之安全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混淆。
四、不得有其他不適合為宣告安全產品構造、性能及防護效能陳述之情形。
已登錄之宣告安全產品違反前項規定者,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審查核定其傳送產品資料。
完成登錄之產品,申報者應維持其與登錄資料所載之範圍、型式及功能相符,且實體不得與登錄事項相異。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報者準備樣品,並就特定項目實施複測、抽驗或赴生產廠場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