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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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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女工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停止工作者,因廠方之請求應取具醫師或助
產士診斷書。
女工分娩假未滿前不得復工。
女工三個月以上妊娠之流產應停止工作四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
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減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