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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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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23 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致死亡時,按其當月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三十個月。
前項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
第一項被保險人因農職保傷病審查辦法第九條之一請領喪葬津貼者,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所定應備書件外,應另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之職業病診斷書及職業病評估報告書。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
第 66 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
一、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之裁定。
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被保險人之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
第 9-1 條
被保險人罹患、促發或惡化前條各款以外之疾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該疾病與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