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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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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全國或省(市)農會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訓練,應組設聯合訓練機構為之。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26 條
農會總幹事以外之聘任職員,由總幹事就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並指揮、監督。
前項聘任職員,應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督導省農會或直轄市農會統一考訓之。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農會統一考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