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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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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 23 條
課稅區廠商售予園區事業自用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及半製品,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視同外銷,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經海關放行後,核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交賣方廠商憑以辦理沖退及減免稅捐。
前項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之園區事業,得於交易後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23 條
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應依關稅法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貨品,除經貿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請簽證或核准者外,得免辦輸出入許可證。
由課稅區廠商售供園區事業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樣品,視同外銷貨品。
前項貨品復行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