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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目非流動負債,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二、長期借款:指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借款。
(一)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應揭露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其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三)向社員、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註明。
三、長期應付票據及款項:指付款期間在一年以上之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四、負債準備-非流動: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非流動負債。
五、存入保證金-非流動:指收到客戶存入供保證用之現金或其他資產。
六、其他非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前五款之非流動負債。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目資產負債表,其內容如下: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一)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1.永久受限淨值。
2.暫時受限淨值。
3.未受限淨值。
4.淨值其他項目。
(二)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1.資本。
2.資本公積。
3.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4.淨值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