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EN
第 23 條
前條審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對產品或服務之意見或評論。
二、客戶申訴之處理。
三、對中央主管機關之報告。
四、內部或外部稽核之結果。
五、流程之監管、量測及其結果。
六、產品之監管、量測及其結果。
七、矯正措施。
八、預防措施。
九、前次審查結論之後續處置。
十、可能影響品質管理系統之變更。
十一、改進作為之建議。
十二、配合法令增修之因應措施。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
EN
第 22 條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管理階層審查之參與程序;其內容應包括品質政策、目標及品質管理系統變更或改進之評估。
最高管理階層應依前項程序,定期審查品質管理系統,確保其合適性、適當性及有效性,並製作紀錄及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