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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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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藥事法
EN
第 23 條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二、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1.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2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原告無照經營藥業,雖始於藥物藥商管理法公布施行之前,然該法施行後 原告仍繼續無照經營藥業。被告官署所處罰者為其在該法施行後之違章行 為,自不生溯及既往與否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