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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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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物理治療師法
EN
第 23 條
物理治療所應將其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其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懸掛於明顯處所。
物理治療師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39 條
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第十九條第四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依第十九條第四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