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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師法 EN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