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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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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第 23 條
除第二十四條規定外,從日落到日出間或能見度低於五公里之白晝,在飛航中及機場活動區內活動之航空器,均應開啟其防撞燈及航行燈。
飛航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
EN
第 24 條
駕駛員在下列情況時,得將閃光燈關閉或降低強度:
一、影響操作時。
二、對相關工作人員造成目眩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