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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已分配企業客戶之用戶號碼,其登錄資料未符合第四條規定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就曾受有關機關通知停斷話之高風險企業客戶,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推定為第十三條第一款用戶資料不全或不實之情形,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 EN
前條用戶屬企業客戶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要求企業客戶另檢附下列資料:
一、使用用途說明。
二、營業處所。
三、使用人清冊。
四、保證其使用用戶號碼或服務不得有違反法規情事或未經電信事業同意轉讓他人之切結書。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登錄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資料,並應將第三款資料納入第十六條第一項抽測計畫項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不得分配用戶號碼:
一、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核對及登錄之資料不全或不實。
二、無法符合第十五條規定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
三、用戶於一年內經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暫停或終止使用用戶號碼,且未能依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恢復使用者,其申請超過一門之部分。
四、企業客戶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檢附之使用用途說明有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虞。
五、其他依法規應限制申請者。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停或終止用戶使用用戶號碼:
一、知悉用戶有第十三條各款情形。
二、知悉用戶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暫停使用原因消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即應恢復用戶使用。
第一項暫停使用期間之損害,除能證明暫停使用原因可歸責於該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之故意或過失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