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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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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第 23 條
前條設置電臺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電臺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未超出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
二、電臺設置處所是否與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相符合。
三、電臺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
四、網路設置核准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是否有效。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
EN
第 22 條
申請設置電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電臺設置核准函:
一、電臺設置申請表及清單(資料電子檔),包含電臺之類型、設置處所、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數量、廠牌、型號、技術規格。並依電臺編號填列。
二、電臺設備型錄。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前項電臺設置核准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