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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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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EN
第 23 條
驗證機關(構)依本辦法規定駁回申請時,申請者所繳交之前條費用不予退還。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
EN
第 22 條
申請審驗、審驗證明補發、換發、登錄或設定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於申請時向主管機關繳交費用。
未依繳款憑條之繳費期限繳交前項費用者,不受理其申請審驗、審驗證明補發、換發、登錄或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