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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EN
為確保業者自行檢定之品質,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至業者之廠場查核,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之結果不符規定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許可。
度量衡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 EN
自行檢定之業者,經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核不符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