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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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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EN
第 23 條
應施檢驗商品,依前條規定取樣後,尚未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前,標準檢驗局得予封存,並交由報驗義務人保管。
受封存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前項封存規避、妨礙或拒絕。
商業會計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第 33 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