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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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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 23 條
申請輔導之對象提出之申請書及文件之種類,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
第 14 條
前條申請人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得檢附申請書、補助計畫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預期效益。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