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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EN
監獄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與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保持聯繫。必要時,並得洽訂聯繫、支援或協助之相關計畫或措施,以利實際運作。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監獄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刑人之戒護,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監獄設施及受刑人安全時,得由受刑人分任災害防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