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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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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仲裁法
EN
第 23 條
仲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並就當事人所提主張為必要之調查。
仲裁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83 年台抗字第 1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為形成之訴訴訟標的之形成權,有為財產上者,有為身分上者。其以身分 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其以財產上之形成權為訴 訟標的者,為財產權之訴訟。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之形成權,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