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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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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23 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且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第十一條規定。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而學習評量結果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
第 11 條
學校進修部採學年學時制,學生修畢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均及格。
二、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目情形:
(一)不及格科目每週修習節數之總和,未超過全部科目每週總修習節數二分之一,或不及格科目數未超過全部科目數二分之一。
(二)無任何科目之學年學業成績零分。
(三)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