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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學校申請改制,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各項基本條件審核資料計算基準日為當年度二月一日。
各該主管機關受理改制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由學校擬具改制計畫,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制計畫、校務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向改制後學校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由各該主管機關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改制申請初審。
三、改制申請初審通過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於辦理實地訪視後,進行複審。
四、改制申請複審通過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改進意見;私立學校,並應送諮詢會提供意見,作為各該主管機關決定之參考。
五、學校改制申請經複審通過,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改制。必要時,得核定其先行籌備半年至一年,並得延長半年至一年,其延長以一次為限;籌備完成經實地訪視及審議通過後,核定改制。
六、學校改制申請未通過初審、複審者,或學校改制籌備期限屆滿,審議未通過者,其續提改制申請時,應重新依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第一款學校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改制緣由及過程等。
二、學校概況,包括學校簡史、組織編制及員額、現有科別班級數及學生數、校地及校舍、教學圖書、儀器及設備、歷年辦學成效與學校改制條件自我評估之辦理過程、結果及檢核等。
三、學校改制規劃,包括學校整體規劃理念、學校發展特色、學校經營規模、教師職員工之員額、校地、校舍空間、招生方式及來源、師資延攬及培育、課程及教材、圖書、儀器及設備、學生輔導及行政配合措施等。
四、分年實施學校改制進度及追蹤管制考評。
五、學校改制之資源需求及籌措,包括五年內之分年人力、經費需求及來源等。
六、學校改制可能遭遇之問題及其因應措施。
七、學校改制之預期效益。
前三項學校改制前後學校主管機關不同時,改制後之學校主管機關於審議學校改制申請時,應徵詢改制前學校主管機關之意見;核定學校改制時,應通知改制前學校主管機關。
學校申請改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教育政策目標及相關規定。
二、辦學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證明;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符合各該主管機關基準之規定。
三、學校招生、學籍、人事、會計、財務、課程等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且未經各該主管機關列有重大行政疏失。
私立學校申請改制者,除應符合前項各款規定外,其所屬學校法人之董事會應運作正常,且依法完成法人登記及變更事項,並已建立學校法人健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