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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董事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開董事會議,指董事總額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計算後,未達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總額三分之二,無法召開董事會議作成重要事項之決議。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董事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開董事會議,致學校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董事之改選、補選。
二、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
三、校長之選聘或解聘。
四、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五、學校停辦、解散或聲請破產之決定。
前項但書各款重要事項之決議,經召開三次會議均因出席之董事未達三分之二而流會,於第四次會議如出席之董事仍未達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且已達二分之一,得以實際出席董事開會,並以董事總額過半數決議之。
前二項董事總額,依捐助章程之規定。但董事死亡、辭職、經法院裁定假處分而不得行使職權或依法停職、解職者,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