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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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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EN
第 23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及相關人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年四月底前,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
銀行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將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納入銀行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
EN
第 27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主席)、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業,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