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因申請或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