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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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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3 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
第 17 條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因申請或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