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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EN
為計算保險費及履行保險責任計算賠付金額需要,要保機構應依存保公司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存款等相關電子資料檔案。
存保公司於必要時,得要求要保機構提供前項電子資料檔案。
存款保險條例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要保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存保公司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於保險費未付清前分派酬勞、股息或紅利。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資料或檔案,或所提供之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存保公司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查核。
要保機構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按原處罰鍰金額再予加處一倍至五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