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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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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23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依第十五條第一項進儲自用保稅倉庫之貨物因故退貨,應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及相關關務法規辦理。
依前項規定辦理自課稅區廠商購買加工外銷品之退貨,應於進儲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原供廠商已領有視同出口報單副本者,應予收回註銷或更正;其已辦理沖退稅費者,應繳回已沖退稅費,並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進儲三個月後之退貨案件,其退貨手續按一般貨物進口通關程序辦理,並按該貨進儲時形態課稅。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
第 15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之貨物,應依規定先辦理進儲自用保稅倉庫,其通關手續依關稅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前項進儲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經臺灣本島轉運離島地區者,應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