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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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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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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EN
第 23 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第八條規定而抗不遵照者,處管領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並沒入該運輸工具。
1.
裁判字號:
廢
47 年判字第 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商民有匿報漏稅等行為時,海關人員並無指示其彌縫之義務。本件海關人 員縱未詳細核對報關之各項證件即予收件辦理,亦無解於原告匿報貨物數 量之責任。
2.
裁判字號:
廢
28 年判字第 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海關緝私條例第一條於緝私關員赴關係場所施行勘驗搜索無地域時間限制 第二十三條於應呈驗關係證據不止發票一端第二十一條於沒收私運貨物不 限定出口進口私運商人於購買私運商品亦得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