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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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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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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N
第 23 條
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
對於前項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各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
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42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