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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安全技術人員訓練之專業機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第三條規定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核准登錄,始得繼續施予訓練。但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訓練,不在此限。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訓練場地文件。
五、依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由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現場實地審查;經實地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
申請者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申請文件不符合前條規定,依其情形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申請者取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專業機構),始得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施予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安全技術人員)訓練。